江南梅萼 作品

第22章

    

-

顧璟看著桌上厚厚一遝證詞,問:“這有什問題?”姚征蘭不答反問:“顧大人不覺著,就為了證明這一件事,這一遝證詞,委實太多了些?”顧璟疑慮蹙眉。姚征蘭道:“其實要證明一個人有罪,就跟我們要說服別人讚同我們的觀點道理是一樣的。假如別人讚同你的觀點,那你還需要口若懸河滔滔不絕地去說服他嗎?隻有當別人不讚同你的觀點時,你才需要各方蒐羅長篇大論地來證明你自己的觀點是對的。”“你的意思是,這多的證人證言,恰恰說明瞭,這個鄒氏並不承認自己有購買砒/霜之舉?”顧璟問。姚征蘭點頭,道:“如果鄒氏承認,那隻需要一個藥鋪掌櫃的證詞與之對證,此事便可敲定了,又何須那多張家下人來囉?再一個,從這卷宗上來看,這張家雖非達官顯貴,卻也是富甲一方。鄒氏身為這家的少夫人,平常有可能會自己去藥鋪買藥嗎?那必然是支使手下的丫鬟去。“如果說是鄒氏心懷不軌所以纔沒有支使丫鬟去購買砒/霜,而是自己去買的,那,她的名字又怎會出現在藥鋪的砒/霜出售賬冊上?是她自己告訴藥鋪夥計的,還是夥計自己將她認出來的?“購買砒/霜毒殺婆母,她連自己的丫鬟都要瞞著,若說她會主動告訴藥鋪的夥計自己是誰,豈不是不合常理?若說是夥計自行將她認出,那這藥鋪夥計是在何等機緣巧合之下見過這位富家少奶奶?可有旁人可以佐證?可有讓這夥計與鄒氏當麵對質?這些卷宗中統統冇有寫明。”顧璟沉思,似乎在考慮她的話是否合理。姚征蘭見狀,補充道:“我三舅舅曾經斷過一個案子,那凶犯蓄謀殺人,還想一箭雙鵰。去鄰縣刀鋪買刀時故意報了他對頭的姓名,殺完人之後還半夜翻牆將行凶之刀丟進他對頭的院中,然後寫信去官府匿名舉報,讓官差們來了個罪證確鑿。“若非我三舅舅見嫌犯死活不承認買刀殺人,特意派人去鄰縣叫來刀鋪夥計與他當堂對質,結果夥計說當日買刀的並非此人,恐怕便要鑄成一樁冤假錯案了。這個毒殺婆母案,在我看來,與那個案子,頗有相似之處。”顧璟沉默一瞬,問:“那第三個疑點呢?”姚征蘭道:“第三個疑點,便是鄒氏下毒的過程。案卷中說,那碟子綠豆糕是鄒氏的妯娌在六月十五這日上午端來孝敬婆婆耿氏的,耿氏當著自己這個孝順媳婦的麵吃了一塊,並未出事。中午鄒氏來耿氏房伺候她用飯,隨後回到自己院中。下午耿氏出嫁的女兒回來,吃了耿氏房的綠豆糕,毒發身亡。因在綠豆糕送來之後,唯有鄒氏進過耿氏的房間,而綠豆糕便從無毒變成有毒,所以耿氏才指是鄒氏給她下毒。“那疑點便來了。鄒氏來耿氏房是來伺候耿氏用飯的,綠豆糕這種點心顯然不會放到午飯桌上去,鄒氏是在何時因為何事觸碰到這碟子綠豆糕的?可有人看見?再者,砒/霜是粉末狀的,鄒氏是如何將砒/霜下入已是成品的綠豆糕中?是直接散在上麵,還是將其融入水中,再將水注入糕中?若是直接灑在上麵,可曾在餘下的糕點上發現砒/霜粉末?若是溶於水注入其中,可曾查獲鄒氏用來注水的工具?“且不論是直接撒藥還是注水,要想不被人發覺,都需要一定的作案時間。在鄒氏到來之後,耿氏房離過人?耿氏會讓鄒氏這樣一個五年無出不受寵的媳婦單獨呆在自己房自由行動,從而讓她有充分的作案時間?作案條件和作案過程對於判斷一個人是否是有罪至關重要,偏偏案卷中對這兩點含糊其辭,單憑鄒氏去過耿氏房這一點就斷定是鄒氏下毒,罪名根本不能成立。”顧璟聽得暗暗點頭,想起大理丞們的複審簽名,心中又是一陣氣悶。六名大理丞,在這件案子上的分析判斷能力,還不如一個初出茅廬的女子,實是可悲可笑。“那最後一個疑點呢?”顧璟好奇她還能說出什來。姚征蘭合上卷宗,看著顧璟道:“最後一個疑點,便是這厚厚一遝證人證詞中,獨獨缺了鄒氏丈夫的那份證言。試想,自己的妻子試圖毒殺自己的母親,結果反而誤殺了自己的妹妹,作為丈夫,兒子與哥哥,鄒氏的丈夫可能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言不發嗎?信或不信,他總得有個態度吧。案卷中冇有他的證詞,在我看來隻有一種可能。”“他的證詞,對縣官斷定鄒氏有罪不利。所以縣官將他的證詞摒棄不用了。”顧璟接話道。“正是。”姚征蘭道,“這個案子從六月十五案發,到九月二十才最終結案,足足三個月又五天的時間。鄒氏認罪口供上這個鮮紅的押,隻怕是畫得不易啊。”

-